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徐某伍、史某华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9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沅水沧港镇黑神庙禁捕水域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徐某伍、史某华正在利用船只收网起鱼,现场查获三重刺网4副,鳊鱼7条、鳜鱼1条、红尾鱼1条、赤眼鳟1条、小杂鱼等渔获物(经称重6.06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徐某伍、史某华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徐某伍、史某华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没收渔获物6.06千克、罚款人民币2200元的行政处罚。
谢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9日,汉寿县森林公安局将谢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移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经调查,当事人谢某于2023年4月2日在沅水龙阳街道马家铺水域使用投射叉刺耙刺(俗称鱼叉)进行捕鱼,捕获渔获物鲤鱼2条计3.05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谢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谢某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没收渔获物3.05千克、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 周海燕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审 张智峰 全海波
责编:彭炼
来源: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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